三圣股份7月8日公告,公司近日收到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》【(2021)渝0110民初14529号】,就公司、重庆市碚圣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“碚圣医药”)与重庆市万盛区恒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(简称“恒辉公司”)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。

判决结果显示,碚圣医药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恒辉公司的借款本金49,899,751.95元,利息(截止2021年2月16日的利息为1,616,971.07元;从2021年2月17日起,以49,899,751.95元为基数,按年利率24%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);碚圣医药、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恒辉公司律师费20万元;潘先文、周廷娥、潘呈恭对上列1、2项的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恒辉公司对潘先文持有的重庆春瑞医药化工有限公司6.0556%股权享有质押权,并对该质押股权的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价款在上述1、2项的债券范围内优先受偿;驳回恒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据了解,2019年5月15日,恒辉公司与碚圣医药、公司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约定碚圣医药和公司共同向恒辉公司借款1亿元,用以补充流动资金,借款期限为6个月,利息为每月2.2%。同日,潘先文、周廷娥和恒辉公司签订《保证合同》,约定潘先文、周廷娥就《借款合同》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,保证期间为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。2019年5月15日,恒辉公司按约定将1亿元支付到碚圣医药账户。2021年2月15日,恒辉公司与碚圣医药、潘先文、周廷娥、潘呈恭签订《贷款展期协议》,约定剩余借款展期至2021年7月30日,同时增加潘呈恭作为新的保证人。重庆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,分别于2022年4月1日、2022年6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。

根据《民事判决书》,如按照判决书执行,公司会增加公司债务和关联方欠款,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,暂时对公司利润无影响,具体金额以本年度审计结果为准。后续不排除公司就该判决提起上诉的可能,该判决的执行情况尚具有不确定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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