德昌股份9月15日公告,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高院(2022)浙民终1140号《应诉通知书》,德昌电机之子公司香港德昌因不服宁波中院作出的(2021)浙02民初1595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。

公司于2021年10月收到宁波中院邮寄的起诉状及相关案件资料,系香港德昌起诉公司侵害其在先商号权。7月8日,经过宁波中院审理,公司收到了宁波中院出具的(2021)浙02民初1595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判决公司一审胜诉,驳回原告香港德昌的全部诉讼请求,并由原告香港德昌负担案件受理费。

诉人香港德昌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浙02民初1595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:请求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1)浙02民初1595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依法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(其中第2项诉讼请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调整为3,000万元);请求依法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。

本案二审暂未开庭审理,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,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暂无影响。根据一审判决胜诉结果、公司聘请之法律顾问意见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相关承诺,该事项对公司的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较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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